合同编(通则)新旧法对照表 《合同法》 《民法典》 合同编 备注 总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删除原《合同法》第一条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明确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改变文字表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约束力部分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