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0 号 《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于 2 0 0 7 年 8 月 1 4 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 2 0 0 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市长:千军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关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我市市区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
相关部门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因未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