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意外伤害的有关规定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承担所有责任
哪些事故学校可以免责
外人混进学校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学校责任怎么认定
老师由于职务之便,在课外给学生造成了精神和人身伤害,学校有没有责任
一、学生校内意外伤害:十二种情形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一)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节假日、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因意外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7、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9、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三)第三人过错或教职员工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10、尽管是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但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11、因学生或者其他个人„包括教师‟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