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意外伤害的有关规定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承担所有责任?哪些事故学校可以免责?外人混进学校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学校责任怎么认定?老师由于职务之便,在课外给学生造成了精神和人身伤害,学校有没有责任? 一、学生校内意外伤害:十二种情形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一)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节假日、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因意外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7、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9、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三)第三人过错或教职员工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10、尽管是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但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11、因学生或者其他个人„包括教师‟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个人承担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12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