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2001年6月20日批复(黔府函[2001]318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27日印发(安府发[200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黔府办发[1999]31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制定本方案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本地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本方案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铁路、电力行业外的所有城镇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或有关单位解决,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 号)实行补助,补助金由同级财政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大病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每人年缴费 60 元
大病保险费按月征收,单位为每人每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