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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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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2001年6月20日批复(黔府函[2001]318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27日印发(安府发[200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黔府办发[1999]31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制定本方案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本地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本方案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铁路、电力行业外的所有城镇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或有关单位解决,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 号)实行补助,补助金由同级财政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大病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每人年缴费 60 元。大病保险费按月征收,单位为每人每月缴纳 3 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 2 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资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按本方案执行,各县(区)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七条 本方案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市直部分企业中首先试点推行,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全市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征缴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统一征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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