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利于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 督政制度的研究》研究报告 无 锡 市 《建立有利于中小学实施 素质教育的督政制度的研究》课题组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一、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色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教育督导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这是国务院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也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督导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色
(一)中国的督政制度在实施“普九”“两基”中诞生 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教育的法律
为确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加强教育执法监督从此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此前,1986 年 3月 25 日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就提到“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
同年 9 月 11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 … ”
二十世纪 80 年代督导部门两次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部分省执行《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1 9 8 9 年至1 9 9 0 年,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开展了德育工作、教育经费政策和教师工资待遇、危房改造、制止流失生、制止乱收费等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和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开始了实际意义上的督政工作
在此基础上,1 9 9 1 年4 月 2 6 日原国家教委颁发 1 5 号令《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指出: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