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目录 引言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 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 产权、民事责 任 、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 体 内 容 。民法总则基本吸 收 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 作了补 充 、完善 和发 展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 任 等具 体 内 容 还 需 要在编撰 民法典各 分 编时 作进 一步 统 筹 ,系统 整 合。因 民法总则施行后暂 不废 止 民法通则,在此 之 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 高 人民法院已 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