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处理在建工程的问题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都非常谨慎,大部分银行对在建工程不予放款。最近央行【121】 文件再次明确未封顶的商品房不予发放按揭贷款的规定。因此,在建工程评估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原则、谨慎原则、公平原则等,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评估机构只有不断加强风险意识,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才能不断地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银行在处理在建工程抵押业务中,对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价值,银行方面才能正确地回避潜在的贷款风险,做到该贷的贷,不该贷的不贷。同时,对于工程建设方来说,也具有有一定的意义,它使得工程建设方在申报在建工程抵押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预先作出合理的评估,避免了申报贷款时由于不合理成本的存在致使贷款存在诸多的困难。 一、签订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 3 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办法》第 11 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47 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 (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那么这种抵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