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两个体系”建设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处罚标准 “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置依据 处罚 1 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表现形式:①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②未以正式文件发布
《安全生产法》 第 38 条第 1 款 《安全生产法》 第 98 条第 4 项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 10 万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 10 万-20 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2 万-5 万的罚款
2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现形式:①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 ②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 38 条第 1 款 《安全生产法》 第 94 条第 5 项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 5 万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 5 万-10 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1 万-2 万的罚款
3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表现形式: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 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①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②未以正式文件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9 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2 条第 5 项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 1 万-5 万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 5 万-10 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1 万-2 万的罚款
5 未根据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未对风险点进行定期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公告警示、落实管控措施、动态监控等 “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置依据 处罚 6 未按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表现形式:①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②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15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