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中心城区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法人证书,本市中心城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等证明材料;(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解决矛盾纠纷承诺书或方案;(八)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按规定向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三)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四)车辆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五)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六)车辆运行信息应当实现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联网;(七)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十一条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对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二条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第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