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比较 目前监事会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模式
德国模式 监事会(Aufsichtsrat)监督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并可参与决策
监事会为德国股份公司必设机关,并有相当大的权限,包括任免董事及对其进行一般监督
据德国公司治理专家小组2001 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CorporateGovernanceRulesforGermanQuotedCompanies),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定期对董事会经营公司提出建议,对公司长期目标之实现进行监督;任命董事会并保证其长期继任计划有序:要求某些交易必须得到监事会批准:制定董事会信息披露和汇报义务,任命审计师对年报进行审计,批准监事会成员与公司之间合同等
因此,德国监事会已经不仅仅是监督者,而兼有决策者角色
而德国的董事会负责公司基本业务政策的制定和一般业务的执行,相当于英美的经理部门
德国监事会的另一个特点是职工参与
在德国最大的100 家企业中,职工和工会代表占监事会近50%的席位
日本模式 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监督机关
日本的监事会又叫监察委员会,监事叫监察人,其职能是对董事进行监督
1974 年前,日本监事只有会计监察之职
是年,日本对商法进行修改,规定监事的职责不仅包括会计监察,还包括业务监察
此外,根据商特例法,大公司还要设立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由公认会计师及监察法人担任,职责是对会计的合法性进行监察
与日本类似的还有我国台湾公司法,我国公司监事会与日本也类似
法国模式 法国监事会不是必设机关,因而是一种混合模式
法国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上有董事会而无监事会
1966 年以后,借鉴德国双层委员会制,但是否设臵监事会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在设臵监事会的情况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则负责执行
与德国不同的是,法国监事会不具有任命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由创立大会或普通股东大会任命 ),而更多地履行监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