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律师工作指引 1、执行立案条件、时间 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在 7 日内立案。 申请人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生效证明。 依据:1998 年 7 月 8 日 法释【1998】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 2、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 3 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时间风险提示:在 3 日内送达;送达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送达,则需要进行公告送达。 申请人文书:请求依法发出执行通知申请书;法院文书:执行通知 依据:1998 年 7 月 8 日 法释【1998】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25 条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申请人文书: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书;法院文书:民事裁定书 依据:1998 年 7 月 8 日 法释【1998】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 条 4、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质询。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申请人文书: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质询申请书 依据:1998 年7 月8 日 法释【1998】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 条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文书:财产线索说明 依据:1998 年7 月8 日 法释【1998】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9 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年9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 第1 条 注意: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负有举证的责任。 6、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