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基本原则立法(一)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原则1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6
公序良俗原则7
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二)1
确立不同的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
确立不同的民法基本原则有何实质差异
法学的核心任务即是解决本土的纠纷(三)要不要基本原则说服力来源之一:历史说服力来源之二:体系(四)从历史看要不要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立法渊源)1
1922年《苏俄民法典》实际上规定的是操作性问题,而非基本原则2
1964年《苏俄民法典》丰富了技术性规定,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表述3
各个社会主义民法典首先是社会主义民事法律调整任务和原则单独分开规定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80年民法通则都是模仿苏俄民法典
1985年民法通则草案精简了社会主义表述,传统民法理念大大增加,技术性规定增加
1986年民法通则包含了平等、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社会主义式表述仍存在但大大减少
中国民法通则曾创造性地包含着三大部分:技术性规定、传统民法理念、社会主义式表述
(两大阵营的融合与折中)(五)从体系看要不要基本原则1
德国民法理论语境中基本原则的含义:最高层的原则根本尚不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其毋宁只是以作为进一步具体化工作指标的一般法律思想
此类原则有: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尊重人性尊严的原则、自主决定与个人负责的原则
(拉伦茨)2
卡纳里斯“一般法律原则”包括:自我决定原则、自我负责原则、交往及信赖保护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及自由原则
拉伦茨认为一般法律思想(基本原则)不是规则,不具有裁判功能,故无需规定于民法典中
在德国,诚实信用并非最高层原则,而是一个“下位原则”,其性质为“概括条款”(一种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原则同样也是概括条款
A→B(A代表使用条件具备,B代表规范得到适用,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