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拟法讨论 ——兼评我国
的有关规定摘要: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济组织模式,在各大法系中经历了漫长的开展,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合伙制度
我国于 2024 年 8 月修改了
,在内容上作了显著的变动
本文从合伙人资格、合伙人数量、合伙人出资种类、合伙财产的性质、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等角度,通过比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以及比照国内学者的相关评论,简单评析了我国
的优势与缺陷
关键词:合伙、合伙企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的公布实施,合伙企业被明确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更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学者对合伙制度的讨论也更加深化
本文主要从以下十二个方面对我国目前的合伙制度进行评析
一、合伙人资格英美法系:关于合伙人资格,在英美法系国家,除民法以外,主要由单行法规规定
明确规定成为合伙的“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第 2 条〕;1985 年修订后的美国
统一有限合伙法
规定成为有限合伙的“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
由此可以看出不仅法人〔公司〕而且不是法人即没有独立主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体资格的合伙等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英国 1890 年
规定除了敌国人都有能力作为合伙人
假如章程允许,也可以成为合伙人,但未到达法定最低年龄和神志不清的人除外
中关于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也不限于自然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和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组织或有限合伙,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
〞而对于法人〔诸如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