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0-2012 建筑物基坑支护规程 建筑物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基本规定 设计原则 3
1 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
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 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下表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二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 三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3
4 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 JGJ120-2012 建筑物基坑支护规程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 2)支护结构和土体整体滑动; 3)底坑因隆起而丧失稳定; 4)对支挡式结构,挡土构件因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推移或倾覆; 5)对锚拉式支挡结构或土钉墙,锚杆或土钉因土体丧失锚固能力而拨动; 6)对重力式水泥土墙,墙体倾覆或滑移; 7)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挡式结构,其持力土层因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 8)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位移; 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 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 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