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 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
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 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
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
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
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
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
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
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凌晨 5时50分许
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
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
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
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