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公安、民政部门死因统计工作职责 死因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各司其职: 一、卫生部门 (一)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局 1
负责死因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评价考核内容; 2
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及设备保障; 3
协调同级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工作例会,解决相关问题,完善死亡报告及死因统计工作
市级至少半年一次,县级至少每季度一次
协调同级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考核,至少每年一次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
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负责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和质量控制;定期召开业务工作例会;制定业务考核和质量评价标准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死因登记网络报告信息的审核、分析等日常工作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结果,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负责本辖区死因登记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对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相关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还具有以下职责: ( 1)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证》 ,并对涉法死亡个案进行死亡登记信息报告
( 2)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任务,并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
( 3)每个工作日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者应注明具体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对于核实无误的,应于7 天内进行审核确认
( 4)每季度初与公安、妇幼、街道、殡葬等部门核对出生、死亡数据,完成相应的查漏补录工作,要有核对单位加盖的公章及详细记录,对户籍地址不是本辖区的相关数据,及时与相关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并有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