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三: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编制提纲及要求 一、有关规定及要求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
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
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
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
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
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
开采区接近可疑的古空积水区域或顶水开采的
地表水发生较大变化,查清对矿井的水害影响
需要找新的水源地
(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求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以满足防治水工作要求和相应的工作程度要求为原则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将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
矿井以外 区域以水文地质测 绘 调 查为主,以内以水文地质物 探、钻 探和抽 (放 )水试 验 等 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根 据 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 和具 体条件,结 2 合以往水文地质工作,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必须编制补充勘探设计,中小型水文补勘项目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补充勘探设计要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要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实施中一定要保证各项工程的质量,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修改设计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工程完成后,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资料,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二、地面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