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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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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2000 年 3 月 2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84 号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章 防 止 地 表 水 污 染 第 四 章 防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以 下 简 称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第 二 章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条 依 照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编 制 的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应 当 包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水 体 的 环 境 功 能 要 求 ; ( 二 ) 分 阶 段 达 到 的 水 质 目 标 及 时 限 ; ( 三 )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重 点 控 制 区 域 和 重 点 污 染 源 , 以 及 具 体 实 施 措 施 ; ( 四 ) 流 域 城 市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确 定 大 、中 型水 库坝下 最小泄流 量时 , 应 当 维护下 游水 体 的 自 然净化能 力, 并征求 同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护部 门的 意见。 第 四 条 向 水 体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必 须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提 交 《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表 》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或 者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排 放 污 染 物的 , 在 提 交 《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表 》 时 , 还 应 当 写 明 超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原 因 及 限期 治 理 措 施 。 第 五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需 要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污 染 物 处 理 设 施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所在 地 的 县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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