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江 苏 省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 -2 - 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 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文物、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它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 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 -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