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种房屋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标准、依据 2.本细则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建设部建房[1995]517 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令 83 号[200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88 号[200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辽建发[2000]102 号《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暂行办法》; 市人大发[2001]34 号《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沈房发(1995)213 号]《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的通知》; [沈房发(1998)14 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管理的通知》; 本细则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标准的现行版本。如某一问题在上述各标准中阐述不一致,本细则引用时以排序在前的标准为准。 三.总则 3. 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3.1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3.1.1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3.2 为保证房屋面积准确性、严肃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房屋拆迁涉及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房屋租赁、供暖收费等涉及面积测算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测量要求 4. 房屋边长测量 房屋边长测量以米为单位,主要应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或经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L (较差)不超过(1)式规定: |△L|≤0.005米 (1) 取两次测量数据平均值(中数)作为房屋边长最终结果。 如果房屋边长实行分段测量时,各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L′不超过(2)式规定: |△L′|≤0.01 (2) n 代表分段数 如果直接测量房屋总边长有困难时,则可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总边长,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应满足≤±0.02米。测量时可采用相对坐标系,并选取一个(或量少)测站点将各点一次性测完。 4.1 房屋面积测算 4.1.1 有建筑施工图的房屋,经实地检测,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建施图标注的尺寸依据几何图形进行面积计算。 a)实测整栋房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