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5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 2011年 7月 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1年 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 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 11元、10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 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