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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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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06年7月×日,李××在某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店发贴,召集网友报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帖子内容为:“×月×号×地泡水 FB,有人要一起吗?功略„„电话:13××××××530,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 AA,应该每人××元左右,明天周六 8点整准时在××站集合。” 次日上午,包括受害人刘×在内的 12名成员分别乘车到达×江进行集体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在×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受害人刘×与队友蔡×同住一个帐篷。从 7月×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次日上午 6时许李××、钱×起床查看水情。上午 7时许,由于大雨导致×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刘×亦被冲走。李××等 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刘 ×失踪,打电话报警。此后,由×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刘×的遗体。7月××曰,××县公安局×江派出所出其一份《证明》,内容为:“2006年7月×日上午 7时许,××县×江镇×江电站河道发生洪水,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故,死者刘×,女,汉族,年龄××岁,家庭住址:××省××市 x×路 22号,身份证号为:42 ××××××××××××649”。2006年×月×日,受害人刘×的父母刘××、王××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等 12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 20万元的 80%,即 16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李××等 12人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户外探险活动的相关制度和法律,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盲目化。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需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订有所谓的“免责条款”,法律上亦应认定其无效。从侵权法的角度分析,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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