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
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 15 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 ,未 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 头 告诫 ,告诫 后仍 不提供真 实情况,且 态度恶 劣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 法 报送 强 制 隔 离 戒毒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 暂 时 离 开 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 时 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
详 细 讲 明去 向、联 系方 式 ,经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 查 批 准 后方 可 离 开 ,到 达 目 的地 3 日内必须主 动 与 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 开 时 间 内的一切 活动 如实联 系,返 回 后 2 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 疗 (社区药 物 维 持 治 疗 )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 药 情况,并接 受 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 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 估 ,并将评 估 情况告之 本 人
8、对 不遵 守 且 不服 从 管 理者 ,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 予 1—3 次告诫 ,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 ,经 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