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
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 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 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
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
第6 条确立的过错责任
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 概念 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
第2 、3 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 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得随意 规定各类侵权行为
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 条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
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
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