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卫生部文号:卫药字[1989]第10号发布日期:1989-3-24执行日期:1989-3-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院药事替理委员会第三章药剂科的组织与任务第四章调剂与制剂第五章药剂的检验第六章药品的储存与供应第七章医院药剂的科学研究第八章药学人员的培养与提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必须予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条医院药剂科(部或处)负责本院药剂工作
在院长直接领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本院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药品,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四条医院药剂科(部或处)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和制备制剂,做好药品供应和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制、自购、自销药品
第五条医院药剂科(部或处)必须配备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认真学习业务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医院药事替理委员会第六条为协调、指导全院合理用药和科学管理,县以上医院(含县)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药剂部门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审定本院用药计划;制(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审核本院新制剂;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三章药剂科的组织与任务第八条医院药剂科(部或处)根据医院规模设中、西药调剂、制剂、中、西药库、药品检验、药学研究、临床药学、情报资料等专业室(科),并设室(科)主任
第九条药剂科(部或处)的技术人员编制应按有关规定而定
第十条药剂科(部或处)所需财会、统计、划价及清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