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 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 2 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 协议订立 第八条 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 (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