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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团的自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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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具有与布萨同样的清净身心的功能,不同的是,在时间上,僧团的布萨是每半月半月诵戒,自恣则在每年结束安居的日子进行(通常为农历七月十五日)。作为对一年或最近集中三个月修行成果的回顾,忏悔过失也收获果实,因此也就具有比布萨更为深远的意义,是全面考核僧格的一项制度。这一天如同世俗的过年[1],受过具足戒的僧尼都因安居自恣而增长一岁,夏腊增加,僧格增值。佛陀为了让僧众更好发挥相互之间的谏劝督导作用而制定这一完善的年终总结制度,虽然另有缘起,但无碍于这一制度广泛而深远的用意。 各部原始律典都有专章谈自恣制度。本文叙述自恣制度的起源做法等,其原始资料是依据《四分律·自恣犍度》、道宣律师的著作以及历代祖师的注解等。 一、自恣制度的制定与用意 梵语 pravqrazq,巴利语 pavqrazq,音译钵利婆剌拏,旧翻自恣,新译随意[2]。夏安居结束了,自己主动恣请他人指出自己所犯过失,称为自恣;或者说随他人之意举发自己所犯之过错,是为随意。这一作法的意义与作用如道宣律师所概括的:“然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宣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3]。”《摩得勒伽论》还从四方面总结自恣的功用:1、凡夫修行还处于“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状态,身口意三业亟需道友的指正以趋于完善,庆幸自己“德不孤必有邻”,所以说“不孤独故”。2、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直心是道场,自觉发露过失就是一种难能可贵的修行,所谓“各各忆罪发露悔过故”。3、忠言虽然逆耳,但利于人格的完善,自身若有过失,自恣时就可仰凭大众除罪而得清净,故言“以苦言调伏得清净故”。4、经自己不断反省及大众的一再审查,除罪清净或完全没有过失而心生高兴,故言“自意喜悦无罪故”。自恣一法有如此生善灭恶之用,可见势在必行。 但是,依照佛陀随缘制戒的精神,自恣的制定仍然需要一定的因缘条件。据《四分律》自恣犍度记载,共住于一处的比丘为了精进修行办道,安居期间根据约定的信号[4]共住生活,三个月期间都没有说话,自我感觉非常清净如法。安居圆满后,拜见佛陀并汇报安居期间的修行情况,佛陀批判这种如白羊行哑法的行为,共住之间如同怨家,因此教导弟子们互相之间应“彼此相教,共相受语,展转觉悟”[5],并因此制定了自恣法。 由此可知,安居期间也需要互相谏劝[6],并且每半月依旧实行布萨法。夏末自恣应该算是一次年底结帐,过失也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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