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方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85 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方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
初中毕业生为 1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 18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 19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 20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讨论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讨论生 为 220 元;硕士学位讨论生为 240 元;博士学位讨论生为 270 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
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那么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方法通知
(国办发[1993>85 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具体方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 5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 6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 63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 7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讨论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讨论生定科员四档 99 元;博士学位讨论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 元
分配到艰苦、遥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根本工资原那么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方法通知
(国办发[1993>85 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