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教育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增城市教育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 15 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 8 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 11 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 8 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 22 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
第 13 条 中小学老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老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老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那么
第 3 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方法
第 4 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分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放和使用管理条例
第 6 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