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行业管理法律规范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犍为家庭服务业健康地进展,现制定本管理法律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
第三条本法律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老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
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法律规范
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
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纳书面形式
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纳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
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养、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
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家政服务证书及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法律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
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