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方法
已经 2014 年 1 月 27 日市政府第 14届 10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2014 年 3 月 13 日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效劳业开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