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干部评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为 星级干部评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为 为加强干部日常考核,现就综合运用工作周志进行月度工作星级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含上挂锻炼人员),直属中心副处以上干部和基金会负责人
二、评定内容 以工作周志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工作量大小、完成质量等情况,每月对干部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价,评出不同星级
三、评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将干部月度工作作出综合评定,分为“一星”至“五星”共 5 个评星等级,其中最高等级为五星,各处室评定五星人数应控制在本处室总人数的 20%以内(不足 1 人的可按1 人计算)
被评为“五星”等次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作任务饱满,工作效率高; 2
工作中所提意见符合政策要求或所撰写的各类文稿质量高; 3
作风务实,服务意识强; 4
有关工作受到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表扬表彰,或在会议上作经验沟通的; 5
及时高效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五星”: 1
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 2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类材料、反馈各类征求意见函(稿)的; 3
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如正式印发的文稿有差错漏现象,相关资料、数据不实不准等; 4
有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判或跟踪督办的(非主观因素的除外); 5
出现服务对象有理由投诉的; 6
其他不宜评为“五星”的事项
组织选派外出学习培训超过 1 个月的,学习培训期间不进行星级评定
干部全年最后得星数为累计总星数除以实际评定次数
四、评定办法 1
处(室)初评
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其他人员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分管会领导审定
分管会领导评定
分管会领导对所分管的处(室、中心)、直属中心负责人提出评定意见,并综合处(室)负责人意见对其他人员进行评定
分管会领导可结合工作质效,对个别人员(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