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法律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抢险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条 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质量缺陷责任期:普通干线公路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1 年
大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危桥加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1 年
危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第五条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分工: 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投资 1500 万元(含1500 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 500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 1500 万以上中修工程、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 500 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投资 500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