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四十三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四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五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四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四十九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五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五十二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九百五十三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百五十四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一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