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制定的实施细那么,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一章 总 那么 1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1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五章 罚 那么 第六章 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一章 总 那么 1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1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五章 罚 那么 第六章 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7 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
已经 2009 年 8 月 5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 00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酬劳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以下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
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效劳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