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技巧与反避税行为第一节 转让定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国内避税问题,虽早已出现但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国家制定并公布的税收法规中,只涉及了偷、漏、欠、抗税的处理,而未涉及国内避税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开展,经济成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单一的全民、集体经济开展为现在的全民、集体、私营、个体及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格局,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各自的主体利益,同国家征税存在着必定的矛盾。因此,作为纳税人,在不直接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实行合法手段,通过对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到达躲避或减轻税负,猎取更多利益的行为就成为必定的和常常的了。 从税收法规的角度看,国内避税有以下几种: 1.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这种避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属合法。 2.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也能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认或许可,从而实现避税。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未满一年,应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只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在我国对居民个人身份的认定采纳的是时间标准,这样,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之间关于确定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长短不一的规定,到达变更原来个人居民身份的目的,从而躲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 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纳税人加以简单化,从而实现避税。 4.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避税。这一类型的避税主要是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互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以上几种类型的避税,有的是纳税人实现了永久的避税,带来了额外的收益;而有的那么仅是纳税人利用时间差,临时递延了纳税义务,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某一时期所避的税款在以后逐期返还,纳税人仅获得资金营运上临时的好处。但这并不是说,临时性避税就可以无视了,应该看到,这种临时性避税在国家修改税法,对已经实现的临时性避税没有溯及力时,可能转化为永久性避税。 国内反避税是主要针对国内企业避税所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查处措施。国内避税主要是在本国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利用本国税制的不完善和税制条款差异以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