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法律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cn)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在浙江省绍兴市北海桥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建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