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品、报废管理办法1
1 制定目的 法律规范不良品、报废的管理流程、使之有章可循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制造、加工、装配、重睑等作业中产生之不良品货报废品,除另有规定外,悉依被办法执行
3 权责单位(1)物流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止之核准
定义(1)不良品本公司之物料、在制品(半成品)或成品,不符合品质标准,具有缺陷或瑕疵,未经修复或再加工不可使用或销售的,称为不良品
不良品又分为一般不良品货报废品
(2)报废品 本公司之物料、在制品(不成品)或成品,具有严重缺陷,不可再修复,因而不可以适用或销售的,称为报废品
报废品又分为原报废品或作业报废品
不良品管理规定3
1 不良品的种类(1)品管部分在进料检验、制程检验、最终检验、出货检验等检验工作中发现之不良品
(2)制造部门在制造、加工、装配、重检、盘点等作业中发现之不良品
(3)技术、品管等单位用于实验、测试等工作之不良品,实验、测试后产生缺陷或瑕疵而成为不良品
(4)存货因挤压、潮湿、日晒或其他原因而成为不良品
(5)客户退货、拆解、处理等作业中产生之不良品
(6)其他原因发现或产生之不良品
2 不良品判定依据质保部制定《品质检验法律规范》、《检验标准书》作为判定不良品的依据,其来源有:(1)客户提供之检验法律规范,标准或样品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设计指标、技术参数
(4)品质历史资料
(5)企业品质方针、策略
(6)同行业或同类产品样品
(7)其他可供参考之依据
3 不良品确认流程(1)各具体经办人员在 3
1 列及之各项作业中,发现与品质标准不符或不易分辨之物料时,应将其视为异常予以隔离
(2)经办人员提请品管人员作不良鉴定工作,以确认隔离之异常品是否属于不良品
(3)品质检验人员依据《品质检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