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律规范家电维修行业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生产企业品牌声誉,根据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明码标价规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精神,东莞市家电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东莞市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标准》
一、全市家电维修收费标准起草原则1、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修理规定》和国家四部委有关规定,结合产品特点和行业现状制定
2、本标准为包修期外的收费指导标准,家电产品在包修期内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3、家电产品维修根据维修项目的不同和各产品特点,区别为小修、中修、大修三项
对每一项中涉及的调整、更换和维修内容进行了界定,分别给出了维修收费的标准,材料费由各厂家自行核定,但须每年向协会备案一次
4、本标准中的维修收费项目应为:维修检测费、上门服务费、托运费、元件费四项,不准在收取额外的费用
假如企业的收费名称与本标准不一致,则该企业收费项目应属或含概于上述四项收费项目
否则,应以本标准为准
二、全市家电维修收费标准执行原则1、各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遵守收费标准,不应超标准收费
2、各家电维修服务企业维修服务人员在登门服务时,应主动出示本标准
3、物价部门投诉监督电话:12358省家电行业协会投诉监督电话:020-12358,全国明规办投诉监督电话:010—66019741 附件:东莞市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标准 1、电视机 标准内容CRT 电视背 投 电视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21 寸 及 以下25 寸29 寸34 寸 及以上 32 寸以下 32—36 寸 36 寸及以上 遥控器101010101515151515调试303030304040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