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 8 号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 2024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建设厅第 19 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