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 xx 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法律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xx 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xx3-2xx0 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 xx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 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