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案例点评: 房屋质量问题,是房产纠纷的热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则是纠纷中的难点. 从本案判例可知,房屋某部位是否属主体结构,并不是能够轻易推断的,法院有时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此进行鉴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需要进行鉴定.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分析.【文书标题】产正平等与振丰(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 (202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8 号 【审理日期】2024。05。11 【案件分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全文】产正平等与振丰(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112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产正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炜。 上诉人(原审被告)振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征,董事长. 上诉人产正平、刘炜因与上诉人振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24)汇民一(民)初字第 625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9 年 3 月 2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 年 12 月 10 日,产正平、刘炜与案外人洪君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产正平、刘炜向洪君玫购买坐落于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 1801 弄罗山绿洲别墅区 131 号别墅(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嗣后,产正平、刘炜取得了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2008 年 6 月 3 日,产正平、刘炜在委托装修部门对系争房屋装修时发现系争房屋构造柱出现断柱、柱内仅用砖头和零星木头填充现象。产正平、刘炜当即向物业部门反映,物业部门立即向振丰公司反映。2024 年 7 月,振丰公司曾几次派人上门维修,因振丰公司未向产正平、刘炜出具原设计单位出具的维修方案,故产正平、刘炜拒绝振丰公司维修。之后,双方为此多次以信函方式交涉,但未果。 原审另查明,系争房屋系振丰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02 年 4 月 17 日,振丰公司与案外人洪君玫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洪君玫向振丰公司购买系争房屋.2003年 11 月 3 日,振丰公司将系争房屋交付洪君玫. 原审又查明,2008 年 5 月 16 日,刘炜与上海高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氏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高氏公司为刘炜所有的系争房屋进行装饰,承包方式为部分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