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损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学生损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行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学校相关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三、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知 120,校医协助)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体局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四、学校发生一般、较重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区教体局。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损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 小时内)报告区教体局和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 小时内向区教体局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区教体局写出书面报告。五、学校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学校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在校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 1 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 人以上(含 10 人)或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 1 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重伤 1 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