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法律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根据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阔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根据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 2 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 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 60 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 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