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4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21 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
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根据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 21 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法律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根据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纠纷根据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招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