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录音制作合同甲方:北京柴少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E—mail: 联系人: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E—mail:联系人: 甲方需录音制作小说的有声录音版,内容详见修订电子版(纸质版),乙方作为专业进行录音制作的机构,现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完成上述录音制作工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第一条 合作内容:乙方为甲方录音制作小说的音频文件,录音和制作音频文件格式为:mp3 格式(比特率 16/采样率 44
1/双声道),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1
乙方负责作品的录音制作合成工作,对制作完成的作品的质量负责
作品录制过程中需要的全部录制人员由乙方自行聘请并向甲方备案
乙方保证:本协议录制所涉及的播音或制作人员已将其声音或制作成品使用权授予乙方使用,且乙方可将其转授权给甲方
且乙方的转授权行为不存在任何瑕疵,能够保证甲方实现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乙方须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制作,录音质量由甲方负责终审和确认;5
作品语言文字如有错误,乙方在录音制作时有责任予以纠正;其中如有录音制作错误或录音制作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负责予以改正,直到符合甲方要求为止
乙方保证乙方的人员以及通过乙方得知本协议和本协议所涉作品内容的人员对本协议内容以及作品内容予以保密
录音时间(适用于录音):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交付作品的文字稿(修订电子版),乙方在收到作品文字稿之后需向甲方提供样音文件,由甲方确定最终播音人员,于本条第 2 款列明
乙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进行录制,作品语言录制完成后,乙方以 MP3 格式生成,并将作品语言录音版通过网络传输或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到甲方指定的邮箱或者地址
乙方应每天或者每周交付音频作品给甲方,甲方审核提出修改;乙方修改,直至甲方确认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