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裂缝问题赔偿案例【案情介绍】原告王某在被告芜湖金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开发的锦绣天城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在该房屋交付前墙体就已出现多处裂缝,被告未按规定程序对前述裂缝进行修补,在隐瞒前述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原告
原告在入住后不久墙体再次出现多处裂缝,在原告通过有关部门交涉后,被告进行了修补,但因修补仍未能根据施工程序进行,在进行装修后再次出现裂缝
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依约为墙体裂缝维修;二、赔偿因墙体裂缝及维修给原告的损失 20000 元(包括维修费5000 元、维修期间的住宿费 3000 元、装璜损失 12000 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芜湖金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王某购买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锦绣城小区 13 幢 2 单元1003 室房屋的墙体裂缝进行修复;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被告芜湖金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房屋出现的墙体裂缝问题,属于服务质量问题的范畴,因此在保修期内负有维修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称原告所购房屋已超过二年的保修期,故不应承担修复义务,法院认为被告在交付房屋时墙体已有裂缝,原告在房屋保修期内也已要求被告修复裂缝,但经被告修复后墙体仍有裂缝,故被告应继续履行修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