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沟通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二节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三节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别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