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企业科扶持企业进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扶持企业进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进展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进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与本级安排的对企业的各类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一)外经贸政策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补助资金、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服务外包产业进展扶持资金、技术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口贴息资金、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和优势产能境外转移项目扶持资金、西部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资金、开发区重大项目奖励资金(二)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包括支持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资金、支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资金、支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三)财源建设资金,包括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资金、外经贸进展专项资金、服务业扶持引导资金。(四)其他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依据是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县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进展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安排,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原则,注重科学化、法律规范化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企业必须按政策规定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企业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相关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经济鉴证,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仔细审核确认,并对审核依据以及审核程序予以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要求提供其他的有关材料。 (二)企业对取得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