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洼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沙洼电站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术语及定义第三条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范围(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司炉
(三)压力容器作业
(四)起重机械作业
(五)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六)机动车辆驾驶
(七)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四章 管理内容第六条 特别工种人员具备的条件(一)年满十八岁以上
(二)工作仔细负责,身体健康,没有阻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第七条 培训(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二)培训方法:1.由公司综合部组织电站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并建立健全特别工种人员档案;2.培训单位为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
(三)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第八条 考核和发证(一)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作业
(二)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三)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
1.公司内部的生产作业人员,由公司规程部或电站部组织《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 复审(一)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由公司综合部组织进行复审,工程部进行监督
(二)复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监督管理(一